北京商報訊(記者 李子君)為防止“后悔權”被濫用,繼首次賦予消費者后悔權、音像軟件制品不適用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之后,退貨條件被繼續收緊。經過了兩次審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昨日繼續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三審稿”),其中進一步完善了網絡購物無理由退貨制度,明確在線下載的數字化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并規定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據了解,在消法修正草案二審稿中明確網購七日內消費者可無理由退貨后,即引發業界很大反響,輿論普遍認為在網購大眾化的今天,“無理由退貨”制度雖然及時有力地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但在具體操作中可能會遇到一些困難和糾紛,如商家利用該條款惡意競爭、退回的商品無法進行二次銷售、小賣家承擔運費“賠了夫人又折兵”等問題。
對于這一爭議,此次三審稿新增了網購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的條款,并在三審稿第二十四條明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同時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二審稿雖然提到退還的是商品價款,但建議更加明確,加上‘不包括運費’幾個字。”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委員稱。
在業內人士看來,退貨時由買家掏運費的規定顯然是為了防止消費者“后悔權”被濫用。商務部研究院消費經濟部副主任趙萍認為,此項規定對賣家更加有利,因為消費者在考慮退貨成本的情況下,有可能會放棄退貨。“退貨運費由誰承擔應由雙方商議決定,法律對此進行明確規定缺乏對消費者的保護。”趙萍說。
另外,鑒于網絡交易具有虛擬性的特點,報告建議單做規定: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經營者索賠。因此,三審稿提出,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真實信息的或將先行賠付。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