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嫌犯網絡賭球涉案700萬
作者: 文章來源: 華夏時報 本站發布時間:2006-06-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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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因涉嫌賭博罪全部被提起公訴目前仍有一名嫌犯在逃nn本報記者鄒樂通訊員郝胡蘭李聰明報道利用網絡進行賭球,涉案金額達700余萬的3名嫌疑人,因涉嫌賭博罪已全部被檢方提起公訴。nn海淀檢察院檢察官介紹,趙某、閻某、張某3人以營利為目的,于2003年先后從他人處獲取境外賭博網站的3級代理權限,并采用電腦登錄賭博網站的方式坐莊賭球,發展了數十名“下家”,從中 “抽水”獲取非法利潤,涉案金額高達700余萬元。而此案的線索來源于嫌疑人發展的“下家”丁某。nn丁某從2003年起參與網絡賭球,只要有球賽,丁某定要下注賭球,在短短3年的時間內,他下注數千萬,大多血本無歸,總計輸掉800余萬。為了償還賭債,丁某將其母經營的酒樓、自己的住房都抵押給了坐莊設賭的趙某、閻某和張某。直到案發前,其家人才知道他參與網絡賭球一事。nn2005年10月,丁某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向警方報案。警方根據其提供的線索將3名涉嫌賭博的嫌疑人抓獲。但是丁某卻趁機逃跑,因為丁某涉嫌賭博數額巨大,目前警方正在對其進行追捕。nn專業視點nn網絡賭球隱蔽性強nn檢察官說,在辦案過程中他們發現,很多嫌疑人都是抱著一夜致富的貪念參與賭球的。這種犯罪方式通常涉案金額大,涉案人員多,利用互聯網作案的方式較為隱蔽,如果沒有知情人員檢舉揭發,很難獲取案件線索。nn賭球網站罪屬“開賭場”nn據了解,此次檢察官在起訴書中用到了 “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nn賭博犯罪最高判3年nn目前,第十八屆世界杯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著,網絡賭球案也在不斷發生。據檢察官分析,因為網絡賭球成本小、收益高和風險低,所以組織者越來越多。“所謂的風險低,是指在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下,賭博犯罪最高刑罰只是有期徒刑3年。這一案件應該能給人們以警示。”nn2006年06月16日 來源:華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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