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包公司空手套現百萬匯票
作者: 文章來源: 信息時報 本站發布時間:2006-08-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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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時報訊 (記者 魏麗娜) 盜用他人身份證開虛假公司,騙客戶簽合同并傳真百萬金額匯票。此后,偽造“李鬼”匯票并借驗票為名調包真匯票。自認騙局設得“天衣無縫”,連續兩次得手后,范祥春等人共持真匯票和偽造持票人證件到銀行解付提得“貨款”293.3萬元。日前,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新型詐騙案進行審理,以票據詐騙罪判處范祥春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nn 案情一 調包真匯票騙現293萬nn 1999年11月,廣東電白縣農民范祥春(男,初中文化)與黃某等五人(均另案處理)共同出資,盜用他人身份證在廣州注冊成立了廣州市南都豐物資有限公司。2001年6月,范祥春等以銷售棉籽為名電話聯系到江蘇省某國營農場糧油加工廠,以匯票結算方式、見匯票傳真件才組織貨源發貨等為借口,誘騙該廠將一張金額為224萬元匯票傳真到南都豐物資公司。nn 此后,范祥春等人據匯票傳真件偽造假匯票以及持票人李某的假身份證。同年7月1日,當國營農場派李某來廣州洽談業務時,范及同伙以驗票為名,用事先偽造的假匯票將真匯票調包。為拖延時間,又以看貨為由將李某帶至廣西北海游玩。其余同伙則趁機持真匯票冒充持票人李某到貴州省遵義市某支行解付提款,共提走現金人民幣222.3萬元。得手后,范祥春按約分贓21萬元。nn 2000年9月,范祥春伙同他人(另案處理)用假名承包了廣西玉林華僑貿易公司,故技重施又騙得四川瀘縣某絲綢公司的71萬元貨款,范祥春事后分贓得12萬元。nn 判決 數額特別巨大判無期徒刑nn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范祥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兩次利用虛假公司銷售貨物為名,誘騙合作單位簽訂合同,然后持調包獲得的真匯票冒充持票人到銀行解付提現,共騙取人民幣293.3萬元,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應予嚴懲。故以票據詐騙罪判處范祥春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nn 案情二 調包儲蓄卡空手提貨款nn 2003年清明節后,范祥春、張儒新伙同林某(另案處理)以假名共同出資在湛江成立公司,租住湛江市霞山區某民居作辦公地點,虛構成立了"越南北方鎢鉬冶煉廠駐湛江辦事處"并私刻公章,欲以做鎢粉生意為名騙取客戶貨款。nn 同年5月,經林某電話聯系,湖南省株洲市某硬質合金工具廠委派劉某到湛江購買鎢粉。看貨前,林某要求對方傳真身份資料,范祥春根據此資料,找人偽造了一張劉某的身份證。nn 而所謂的鎢粉其實是張儒新出資在電白縣購買的20噸白色石粉,存放在湛江火車站貨場集裝箱里。為免在驗貨時露出破綻,范祥春將其事前購買的30公斤鎢粉鋪在其中一桶石粉上面,偽裝成完整的一桶鎢粉。nn 在騙得對方信任后,同年7月17日,范祥春、張儒新等人通過調換劉某的儲蓄卡,以劉某的假身份證騙取貨款43萬元。范張二人在攜款潛逃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追回贓款42.5萬元。nn 判決 又因盜竊罪而數罪并罰nn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的儲蓄卡并非劉某因受騙而主動交出,而是范張二人利用公司之名與其簽訂合同騙得劉某信任,在其疏于防備的情況下,以秘密調換的手段竊取,然后再冒充劉某到銀行取款,從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其行為更符合盜竊罪的特征。因此法院認為,認定范祥春、張儒新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罪名不當,應予糾正。nn 日前,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范祥春以上述的票據詐騙罪和盜竊罪數罪并罰,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張儒新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萬元。追繳的范祥春、張儒新犯罪所得贓款將退賠給被害單位。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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