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賣方欺詐銷售 消費者有權要求退換車輛
作者: 文章來源: 人民網 本站發布時間:2006-09-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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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如遇欺詐銷售,消費者可要求退換車。”這是新出臺的《北京市汽車買賣合同》中的新規,據了解,該合同示范文本將于10月1日實施,這也是北京市首份關于汽車買賣的合同。nn 與此前的論證稿相比,正式出臺的文本有5處主要變化。nn 據了解,北京汽車買賣合同將通過兩種形式發行,一是通過網站下載,自行打印使用,不用交費;二是可向工商局購買,只收少量工本費。nn 欺詐銷售nn 消費者可要求退換車nn 賣方明知車輛存在嚴重瑕疵而未告知買方的,或以欺詐方式銷售車輛的,買方有權要求更換車輛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nn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新增退換車條款規避了上海汽車買賣合同中在一定公里數維修兩次可退換的規定,以保證買賣雙方的公平。nn 汽車質檢nn 直觀可斷定者免質檢nn 在示范文本的論證會上,消費者代表對質檢費用高的問題誰來承擔等問題提出異議,因此在正式推行的文本中規定,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直觀觀察等日常生活經驗能夠直接確認的事實,可以直接作為判斷是否有質量問題的依據,無需鑒定;而需要進行鑒定的,以具有法定資質的汽車檢驗機構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為準。nn 鑒定費由主張方墊付,由責任方承擔;經鑒定無法明確責任的,由雙方分擔。nn 定義“訂金”nn 首次明確“等于預付款”nn 對于目前汽車銷售關于訂金的糾紛較多的問題,合同中首次規定了“訂金”的概念,即“顧客于合同簽訂之前或簽訂時向經銷商支付的訂金,視為預付款”。這樣一來,如果買方違約,賣方可以根據給自身造成的損害而扣除損失補償,而不能全部截流“訂金”。nn 消費者索賠nn 可指向銷售商或廠家nn 對于以往消費者只能向廠家索賠的問題,合同中規定車輛確實存在設計、制造缺陷,消費者有權選擇要求銷售商或生產廠商賠償。如生產廠商有過錯的,銷售商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生產廠商追償;消費者要求生產廠商賠償的,銷售商有協助消費者的義務。nn 車輛交接書nn 應要求設立分項驗收表nn 在示范文本的車輛交接書中,消費者可以看到“內飾”、“反光鏡”等21項驗收項目,據了解,這是應論證會上銷售商要求新添置的設立分項驗收表,在今后的糾紛中便于查證。nn 此外還明確交車的時間、地點、隨車交付的文件等內容,規定經銷商應在交車時當場演示、檢查車輛的基本使用功能。nn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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